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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界新娘出轨事件会不会让婚姻法重新修订相关法规呢

2024-02-12 10:44:40 未知 编辑:网友

张家界新娘出轨事件会不会让婚姻法重新修订相关法规呢

前段时间张家界新娘婚内出轨事件让无数网友三观震碎,她与男性朋友“婚礼前夜寻欢、带妆穿婚纱发生关系、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、听天由命管他孩子是谁的”等言论让人作呕;不仅是对公序良俗、社会风气的挑战,甚至有些小年轻直言“不敢谈对象了,不敢结婚了”。

基于此,有些人建议应趁此机会对婚姻相关法条进行修订、修正,给予婚内出轨者以法律惩戒,比如入刑或者给予行政拘留、罚款等处罚。

注意一点,自《民法典》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后,施行了40年的《婚姻法》同时废止了,现在关于“婚姻”的相关法条,以《民法典》第五编“婚姻家庭”共五章为依据。所以想要修订或者修正,就要针对这部分。

那么建议是否可行呢?能否以此为契机,加大对婚姻存续期间“不忠行为”的处罚力度呢?

个人认为是不可行的,理由在于以下几点:

首先,个例不等同于普遍现象,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自制力的约束,而不是强制力

家庭是社会的细胞,每个家庭和谐了,整个社会也就和谐了。

张家界新娘事件中,确实让我们看到了家庭不和谐的一面,但这只是个例,并非普遍现象。

事实上在《民法典》1043条中规定,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”,这就要求每对夫妻都有忠于和尊重对方的义务,也是对树立优良家风、弘扬家庭美德、建立和谐家庭关系的引导。

但引导终归是引导,不具有法的强制性这一特点,婚姻中夫妻互相忠实终归还是要依靠个人的自制力,或者说全凭自觉。事无巨细的全部要依靠法的强制力来约束本身就不现实,倘若如此,那就不用提道德层面、公序良俗和社会风气了。

除非是个例具有较重大的社会影响,或者是普遍存在的现象,严重到倘若不依靠法的强制力,单凭道德层面的约束会使结果变得越来越坏、越来越失控,如此才能推动法的修订或者修正。

举个例子讲,在拆迁问题上,2011年之前的法律允许“先拆迁后补偿”,即便起诉,也规定“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”,这样的规定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,多地屡有发生“血的教训”,因此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对以上规定进行了修订,规定“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、后搬迁”,这才化解了矛盾。

类似的还有废除收容教育制度、反家暴等,无一例外都是在公序良俗、道德约束不能奏效的前提下,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赋予强制力。

而婚内出轨,本身就不是普遍现象,而且不会引起普遍性的社会影响或矛盾,终究还是要依靠自觉和自制力,一味地通过强制力来加以纠正本身就是一种束缚。家庭之事,总归还是要关起门来自己解决。

其二,法律层面对于婚内出轨等过错方,并非没有实质性的“处罚”

婚内出轨等不忠行为是道德层面的问题,那就意味着过错方一定不会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吗?其实不然,一旦因此导致离婚,那么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差异就显现出来了,主要表现在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上:

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,无过错方处于绝对的主动地位,在这两件事上,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,那么就按照协商结果执行,法律给予充分的尊重;但倘若协商不一致,《民法典》1087条充分尊重“无过错方权益”,也就是过错方在财产分配的时候少分甚至不分、更不容易获得子女的抚养权,最后的结果就是“人财两空”。

除了在财产和抚养权上倾向于无过错方之外,重婚、与他人同居等或“有其他重大过错”的,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,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。

也就是谁法律层面对婚内出轨等行为的过错方是有惩戒的,只不过不到离婚这一步,不涉及到财产分割、抚养权争夺、损害赔偿这一步,是体现不出来的。

退一步讲,自古就有“夫妻矛盾不过夜、床头打架床尾和”的说法,每个人的忍耐力和包容性是不一样的,凭什么要通过强制立法的形式对过错方予以无差别的惩戒呢?说不定对方会选择原谅呢?对过错方进行法律层面的惩戒,岂不是也伤害到了对方的利益?

“宁拆十座庙,不破一桩婚”,老话儿尚且如此,在起诉离婚的时候,法院更是会参考“夫妻感情是否破裂”作为准许或者不准许离婚的依据,也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,这一切都是尽量为了“劝和”。

倘若对婚内出轨等不忠行为的一方进行法律层面的惩戒,显然是背离了以上初衷。

其三,并非所有的“不忠行为”都不涉及法律层面,有些行为甚至会“入刑”

并非所有的婚内出轨等不忠行为都停留在道德层面上,有些行为是法律严厉禁止的,甚至要“入刑”。

比如《刑法》第259条中有一个罪名叫“破坏军婚罪”,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第三人,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再比如第258条中有个罪名叫“重婚罪”,即自己已婚、或对方已婚、或双方均已婚,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、通奸的,对其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以上两条,是依靠法的强制力来保证军婚的稳定,或者捍卫“一夫一妻制”的根基,倘若触犯了这两条,那就不是简单的道德层面的问题了,而是要被处以刑罚的。

但其他行为,就像我们说的那样,终归还是要依靠夫妻双方的自制力和自觉性,不能通过立法的形式来“矫枉过正”。

其四,即便要修订,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,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促成的

从立法,到修订、修正,再到通过、实施,这是一个极为严肃的过程,法条是十分谨慎的,一个字或者一个标点符号的差异,都会谬之千里,何况是修订的过程。

任何一部法律的修订,都是非常谨慎的,前期必然要经过审慎的调研和调查,确有必要进行修订,才会提上日程、议案。

以约束“婚姻家庭”的《民法典》为例,需要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成行,差一票都不行。

所以即便要对某一条进行修订、修正,或者增减某一条,这都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,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,这也是负责任态度的体现。

综上来说,虽然张家界新娘事件在网络舆论方面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反思,但如果把它放在法律的长河中,这个案例不具有代表性,仅仅是个例罢了,也就不会推动婚姻面法律条文的修订。

其实归根结底,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,一些矛盾总归是道德层面的约束更强一些,一旦把法的强制力吸纳进来,一刀切式的法律惩戒不具有普遍适用性,毕竟每个人对另一半、对婚姻的包容和忍耐力是不一样的,有人选择离婚了之、有人选择包容,差异太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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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到了法律该出手的时候了,对婚内出轨,和肆意破坏别人家庭的行为,都应该有适当的惩罚。看如今社会,多少的恶性事件,都由不道德的男女关系造成,家破人亡,妻离子散,幼小的孩子失去家园。

还有,对于新生儿,还建议一出生就做亲子鉴定,一方面避免孩子抱错。更重要的,也是从法律层面上,给男方一个明确的交代。如果法律有这个条款,张家界的女子就不敢穿上婚纱还跑去和别的男人,而且是2个男人,去发生混乱的性关系,而且不避孕,说听天由命,怀孕就怀孕。这对子男方的伤害太大了。

前一段时间,还看过一个故事,一个人到中年的男人,发现自己悉心养大的三个孩子都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,这简直太匪夷所思了!

如果任由张家界新娘的行为发展,万一生下来的孩子,和老公没有血缘关系,这又是埋下的一个大雷,爆炸得越晚,杀伤力越大。这样出生的孩子,不是也在风险中吗?

婚姻自由,不想结婚可以不结,不想过了,可以离婚,最可耻的就是这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龌蹉行为。法律是时候出手了,给安分守己的人一个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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